税局追讨拖欠税款的措施

税款须按照评税通知书上的指定缴税日期或之前缴付。如税款在缴税日期后欠缴,所有未缴的税款,当被作为欠税,税务局会立即采取下列法定措施,旨在保障税收和向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追收过期未缴税款。


税务局采取的追税措施


对逾期未缴交的税款征收附加费

1. 若第一期税款未如期清缴,税务局会加征全部欠稅(包括第二期税款)的 5 ﹪附加费,第二期税款将视为立即到期论。

2. 税务局就在缴税日期起计 6 个月后仍未清缴的税(包括 5 ﹪附加费)再加征 10 ﹪的附加费。


向第三者包括纳税人的雇主、银行、租客、债务人、顾客等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追收税款

1. 如纳税人仍未全部清缴税款及附加费,税务局通常会向第三者发出追收税款通知书。

2. 任何人接获追收税款通知书,必须于法定时限内,将因该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而持有、又不超出有关拖欠税额的金钱(如有的话)交予税务局。如该人士未能照办,则须负上被规定缴付的全部税款的个人法律责任。

2. 若该第三者属雇主身分的话,雇主在扣除雇员工资时,须遵守《雇佣条例》(第57章)第32(3) 条规定,即雇主在该个工资期中总共可扣除的工资总额(包括其他各项扣除),除于某些指定情况外,不得超过雇员在该期间所得工资的一半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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